上載可識別他人影像聲音 或犯個資法

2016-05-11

【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醒市民,將拍攝到可識別身分的他人影像或照片及聲音上載至互聯網,又或在其他群組轉載分享,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昨總結去年該辦公室工作情況時指出,去年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查詢個案有一千八百卅四宗,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而在處理個案中,三成缺乏證據,而處罰佔百分之八,調查個案有一百五十五宗,較去年少近四十宗,當中有些個案值得留意,例如有在事發現場,拍攝到影片,為要與人分享,而有關影像或聲音,足以識別某人而又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會構成觸犯個資法有關規定,有個案因此被罰款及要刪除貼文,故提醒市民若在通訊軟件內轉載含有個人資料內容,可能觸犯法律。

對於政府計劃修訂的士規章,應否加入錄音及錄像設備,馮文莊稱,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有關系統可能會收錄司機與他人對話,又或乘客與友人對話的私隱內容。故需要有其他配套設施處理才可施行。他並強調,社會發展越來越要尊重個人私隱,發放資料要謹慎小心。

至於山頂醫院病人病歷遭散落在街道上,馮文莊稱,仍在分析當時是因工作流程出現問題抑或是人為疏忽,並檢討需否完善處理相關資料的程序。

另外,個資辦今年仍繼續辦「私隱週」,活動以「個人資料由你掌握」為主題,在「私隱周」期間,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將推出系列宣傳活動,包括舉辦「齊守法,重私隱」中文填寫遊戲,以及與社團合辦「保護私隱社區推廣日」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