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捷運站砍人凶嫌二審重判12年

2016-05-13

【中新社台北5月12日電】台北捷運站砍人凶嫌郭彥君,二審被重判12年有期徒刑。

綜合台灣中央社、聯合新聞網12日報道,去年7月,28歲的郭彥君疑因長期失業、心情不佳,持水果刀在台北捷運中山站內隨機砍人,致使4名民眾受傷。

台北檢方依殺人未遂、竊盜罪嫌起訴郭彥君,認定他為發洩情緒揮刀傷人,造成社會莫大恐慌,考慮他被捕後還說“如果沒有人阻止,會繼續殺到全部的人死光”,可見犯後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郭彥君無殺人犯意,僅依傷害罪嫌判3年有期徒刑,竊水果刀的部分依竊盜罪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

案件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5月12日宣判,撤銷原判決認定的4個傷害罪,改認定郭彥君犯下2個殺人未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還犯下2個傷害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

本月10日晚,前年在台北捷運列車內持刀隨機砍殺造成4死22傷的罪犯鄭捷,在台北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