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521號
2016年05月21日
星期六
立會一般性通過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
2016-05-21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十一月一日第六六/九九/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包括修改入職條件、訂定執照數目、完善開考及培訓制度等。
本澳自一九九零年制訂私人公證員制度至今,一共舉辦了五期私人公證員的入職課程,總共有九十九人成績及格,而現時仍然執業的私人公證員為五十七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見圖)引介時指, 考慮到最後一期課程開辦至今已十四年,為了進一步滿足廣大巿民對公證服務的需求,以及提升公證服務的質素,並適當增加私人公證員的數目,故此,有必要重新開辦培訓課程,而在此之前,適宜先檢討現行的《私人公證員通則》,以便完善相關的入職及培訓制度。
法案建議,在澳門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投考人同時必須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另先前曾在澳門特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職務至少連續五年,且未因強迫退休或撤職而終止職務,並因曾執行該職務而獲豁免進行律師實習的律師,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只要提出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
在開考通告內,將訂明有關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已通過培訓課程且評核名單中的排名次序,在開考通告所指的執照數目範圍內的投考人,如不在所定的期間內就職,則由評核名單中排名次序緊接的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填補。法案亦建議,培訓課程的有效期增至三年,如經法務局提出具理據的建議,可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一年。如在有效期內職位出缺,則已通過有關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可按評核排名次序,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此外,考慮到登記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法案建議,在授課內容中增加“登記法”,並相應將培訓課程節數,由至少五十節改為至少七十五節。
對於已按舊法完成有關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但至今仍未就職的利害關係人,法案提出過渡規定,可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就職,否則,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權利失效,但不影響其日後重新修讀培訓課程。
五十七名有執業的私人公證員中,目前年齡由五十多至七十多歲,另有十五人符合過渡件。 議員宋碧琪提出,當局如何訂定開考人數,又建議定期開考,回應需求。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指,將會定期開考,由於開考涉及大量準備工作,不會考慮一年開考一次。至於開考人數,則按市場需求、公共公證服務能擔當的數目、律師數目等作綜合考慮,由行政長官於開考批示訂定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