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803號
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
部門應依法支付人員超時工作補償
2016-08-03
賢仔在一公共部門任職,最近由於要籌辦一場國際會議,經常要超時工作。午飯時,賢仔在某餐室碰見同是公務員的好友山哥,山哥見賢仔没精打采的,遂關心問道:「賢仔,甚麼事啊?是否最近轉了工作崗位,不習慣呢?」
「嗯,新崗位的工作還可以,只是最近要兼顧籌辦國際會議的工作,我和另外幾位同事每天放工後也要留下來跟主管開會,匯報工作進度及洽談細節,每次開會也不下兩小時,單是上個月已超時工作十多天了。」賢仔不吐不快地說出心事。
山哥安慰道:「年輕人,不要整天想著收工去哪兒玩樂。樂觀點看,就當學多點東西吧,況且多勞多得,你今個月的超時工作補償會很可觀啊。」
「山哥,不是我不願意加班工作,是不公道啊!為趕上工作進度,我們都積極配合部門的安排了,但想不到部門說由於我們沒有提出申請,所以不會支付我們有關的超時工作補償。」賢仔委屈地回應。
「怎會這樣?既然你有超時工作,理應有權獲發相應補償。部門的做法似乎不妥,不如你致電廉政公署查詢一下,讓廉署替你討個公道吧。」山哥提議說。
廉署在接獲賢仔的投訴後,隨即展開調查,並聯絡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局方在回覆廉署調查時指出,如轄下工作人員為籌備或召開會議而提供了超時工作,局方均按現行制度規定給予超時工作補償。然而,由於部分工作人員應上級要求提供超時工作後沒有向局方提出申請,所以未能進行超時工作的結算,因此出現相關工作人員沒有取得超時工作補償的情況。
廉署分析後認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工作人員應上級的要求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視為超時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如工作人員應上級要求或在預先許可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已具備收取超時工作補償權利,當中並不取決於工作人員有否向部門申請補償,部門應該根據掌握的資料展開超時工作補償的內部行政程序。基此,廉署去函局方闡明上述立場,建議局方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局方接納公署建議,採取了適當措施補正。
「山哥,剛才我查看了出糧戶口,部門已經發回上次超時工作的補償給我了。約定你明天一起吃飯,我請客!」賢仔高興地相約山哥。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