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930號
2016年09月30日
星期五
載有個人資料的收據
2016-09-30
問:消費者將載有個人資料(姓名、會員號碼等)的收據丟棄於店內,商店在未經處理下再將之棄置於街上垃圾筒,這種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有責任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避免個人資料被未經許可的更改、傳播或查閱等。一般情況下,顧客在商店付款後,商店會給予消費者購物收據,消費者對收據的處理具有自主性,不受商店約束。假如消費者將有關的收據當作一般垃圾丟棄,而商店也沒有回收處理,則商店並沒有義務處理垃圾中的個人資料,商店對垃圾的處理也不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因此,基於保障自身利益,消費者應自行妥善處理載有個人資料的收據,不應當作一般垃圾隨便丟棄。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