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1012號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明令禁養藏獒等五種犬隻
2016-10-12
【香港中通社澳門10月11日電】 (記者 肖龍) 澳門特區公報刊11日登行政長官批示,自10月12日起,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西藏獒犬等五種犬隻。
批示明確,這些被禁止飼養的品種包括西藏獒犬、巴西非拉犬及其混種、阿根廷杜告犬及其混種、比特鬥牛㹴及其混種及日本土佐犬及其混種等共5個品種犬隻。
而在批示生效前已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這些犬種的飼主,須在法例生效6個月期限內向民政總署登記及對犬隻進行絕育,方可繼續飼養。
禁令範圍還包括家禽、有毒的爬行及兩栖動物、靈長類動物、鬆鼠科動物、翼手目動物、具攻擊性且體型巨大的蛇和蜥蜴等。
但在公共當局所有或管理的動物園或水族館內飼養的動物,不受該批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