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數目遠超歐文龍 若多項罪成或成特區判囚三十年首例

2016-11-11

【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控犯十四種罪共一千五百卅六項罪行(其中觸犯434項《刑法典》第342條第一款及434項《刑法典》第347條,因兩犯罪屬表面競合,只僅作434項處罰),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何超明儘管觸犯了共一千五百卅六項罪行,但其判刑總數最多也只三十年。

刑法典規定‧多項罪成也至多判囚卅年

在此之前,震撼特區管治威信的「歐文龍案」,主犯歐文龍經多次提審多項罪名成立,也只共判囚廿九年,何超明被指控逾千五項罪行已肯定遠超歐文龍所遭檢控罪行數目,更因所犯多罪刑幅下限都是兩年,部分控罪刑幅下限更高達八年,若數以百計項罪行都罪成的話,何超明有可能會被判刑至三十年的極限,成為特區成立以來被判最長刑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