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表態 緊跟中央 崔世安:人大釋法對澳亦具指導性

2016-11-16

【本報訊】香港新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觸動中央神經,造成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條文(俗稱釋法),強調公職人員必須真誠、莊重、完整地宣誓等,否則不得就任。雖港、澳《基本法》有別,但行政長官崔世安主動表示,有關解釋對本澳落實《基本法》同具重要的指導意義。

施政報告記者會一般是記者先問、特首再答,而普通話宣誓表現「享譽」中港澳的崔世安昨記者會甫開始就稱,近期收到傳媒有關人大釋法方面的問題,希望藉此機會先行回應。

崔世安說,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的一百○四條,進一步明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及安全是國家的核心利益,而擁護《基本法》、效忠國家及特區,是對所有參選和出任相關公職者的法定要求與條件,這對於本澳政府正確實施澳門《基本法》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崔世安強調,人大釋法是國家憲法賦予的重要職權,《基本法》也有明確規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憲制效力,人大釋法與《基本法》條文是具有同等的效力。

崔世安又補充,特區政府一直、始終嚴格遵守及執行《基本法》,認真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及安全的憲制責任,積極推廣憲法和《基本法》,努力地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

港《基本法》一百零四條規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規定宣誓效忠的一百○一、一百○二條同樣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