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家屬申請1391萬餘元國家賠償

2016-12-15

【香港中通社12月14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吳為思)聶樹斌之母張煥枝14日下午在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辜光偉、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級法院,遞交了聶樹斌一案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父母生活費等7項索賠,共計1391萬餘元(人民幣,下同),並要求河北辦案機關道歉。河北高院已決定立案受理。

澎湃新聞14日報道,王殿學透露,這一國家賠償申請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身自由賠償金、撫養生活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還有一筆當年聶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賠償金,各項費用合計1391萬餘元。

張煥枝提交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此次申請國家賠償的事項包括7點,分別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0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233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元;賠償受害人聶樹斌被撫養人張煥枝、聶學生(聶父)生活費至死亡時止,為被撫養人張煥枝辦理養老保險;賠償請求人因聶樹斌當年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而支付給被害人親屬康家的2000元及利息;賠償請求人因申訴產生的費用及損失60萬元。最後,申請書請求原河北辦案機關向請求人發送道歉信並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按法律,聶樹斌家屬可獲哪些賠償?新京報日前報道,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支付生活費。對於未成年人以外的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此案代理律師指出,目前聶樹斌父母年紀都比較大,按規定屬於無勞動能力的人,應支付生活費。

對於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也明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致人精神損害的,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代理律師指出,精神損害賠償或成為聶案與其他冤假錯案的不同之處,『聶案比較特殊,按照規定(這部分)會比較低,但是他們這些年精神傷害又特別大』。

北京青年報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本月2日在遼寧瀋陽對聶案再審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從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東高院複查聶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決定提審,再到最終改判無罪,聶樹斌在因被誤判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罪被執行死刑21年後,終於沉冤得雪。

在聶案之前,不少被改判的冤假錯案當事人都申請並獲得了國家賠償。例如呼格吉勒圖案中,呼格同樣被誤判故意殺人罪並執行死刑,其父母最終獲得205.9萬元國家賠償。另一起備受關注的錢仁風案中,錢仁風蒙冤入獄近14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1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