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警包庇犯罪集團罪成最高判囚十五年

2017-05-06

【本報訊】六名警員涉嫌包庇犯罪集團、收受賄款案,昨在初級法院宣判,六人全部罪成,分別被判監一年九個月至十五年不等。

其中首被告的首席警員莊振威二十六項罪名成立,包括包括協助罪、受賄作不法行為、收留、違反保密義務等,被判監十五年;次被告首席警員林國森十六項罪名成立,包括違反保密義務、袒護他人、濫用職權、巨額詐騙等,判監十一年;第三被告副警長賴永衡十一項罪名成立,包括協助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等,判監九年;第四被告首席警員余志偉濫用職權及受賄作不法行為兩項罪名成立,判監四年;第五被告警員趙汝群協助罪及受賄作不法行為兩項罪名成立,判監七年六個月;第六被告退休警長麥健漢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監一年九個月。

宣判後,第六被告的代表律師提出上訴,第六被告暫時毋需還押,但須提供五萬元保證金、禁止離境等候上訴。而第一至五被告即時還押路環監獄,各人可於二十日內提出上訴。

被告被控包庇犯罪集團,協助被禁入境人士進入本澳並提供保護,以及通風報信等,收賄達一百八十三萬元案件。司警是於二零一三年調查一宗有組織犯罪及高利貸的犯罪集團案件期間,發現有執法人員涉及案件,經過約兩年的調查,拘捕該六名治安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