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千罪當罰 判囚廿一年

2017-07-15

【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昨日宣判,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超過一千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刑廿一年,及向政府賠償七千五百多萬元,以及充公一千三百多萬不法收益及不明財產。何超明聞判後情緒激動,在庭上高呼「寃案」,又表示會上訴。

何超明於去年二月涉貪被捕,被控創立犯罪集團、濫用職權、詐騙公帑、清洗黑錢等合共一千五百多項罪名。終審法院經過逾半年時間的審訊,昨日作出裁決,合議庭裁定被告何超明四百九十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二十三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六十五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四百五十項普通詐騙罪;一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四十九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九項公務上之侵占罪;一項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兩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合共超過一千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合共判處被告廿一年徒刑單一刑罰。

與共犯賠償政府七千萬充公千萬

另外合議庭亦裁定,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包括何超明獨自向檢察院賠償一千八百三十六萬元;他與王顯娣需向檢察院賠償四百三十二萬元;他與商人黃國威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一項,需向檢察院賠償三百三十二萬;他與下屬黎建恩、陳國輝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需向特區政府及檢察院賠償四千九百九十萬元,合共七千五百九十萬元。而何超明涉及犯罪集團的一百一十八萬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一千二百一十萬不明財產予以充公。

另外,何超明被控的一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三項普通詐騙罪及二十項濫用職權罪因已過追溯期而不予定罪。另兩項普通詐騙罪、一項濫用職權罪及 七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因證據不足裁定無罪。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且在審訊中全面否認犯罪事實,未有絲毫悔意。不僅令檢察長辦公室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澳門社會公平競爭環境,還嚴重影響本澳檢察機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合議庭又稱,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之高位,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在執法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被告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觸碰法律的底線。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變為法外之地。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要求其應負的義務。

合議庭表示,在犯罪行為中,何超明起到十分關鍵的重要作用,甚至在犯罪集團中扮演組織者、籌劃者和領導者的角色。沒有何超明的參與,本案涉及的所有犯罪都不可能成為現實。

何聞判庭上呼冤

何超明聞判廿一年徒刑後情緒激動,庭上要求發言,認為是「冤案」,表示要上訴。被獄警押走時,何超明仍不斷高呼「冤案」,又指「沒有收過黑錢,一定要上訴!」

何姐稱會向中央上訴

到庭旁聽的何超明姐姐何德芬庭外接受記者訪問時也認為案件是「冤案」,對裁決感到愕然,不明白何超明十多年來的工作竟變成罪惡。她稱,多年的姊弟情反映,何超明絕對不是這樣的人,聲言「如果能上訴,會向中央上訴」。

辯方律師表失望研究上訴

辯方律師潘愛儀對判決表示失望,稱會研究後再決定下一步如何做,又認為有關判決未算是終極判決,可以上訴是基本權利。

檢院:陽光是最好消毒劑

∆就特區終審法院昨日對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的判決特區檢察院謹作出以下聲明:

涉及前檢察長何超明的刑事案件由終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檢察院尊重終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如既往的公平公正的判決。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作為司法機關,檢察院依照合法性和客觀性原則履行檢察職能,故此,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檢察院依法對何超明案件作出控訴並提交終審法院審判。

隨著終審法院對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的審理結束,檢察院將繼續加強內部機制管理,嚴格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法律監督的檢察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