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第二號指引

2017-08-02

【特訊】鑑於在指定期限內,沒有候選名單受託人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駁回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選管會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將於8月2日(周三)中午透過張貼於選管會辦公設施內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

直選25份候選名單(192名候選人) 間選6份候選名單(15名候選人)

隨着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完整總表的公佈,直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屬於禁止宣傳期。而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第15日(9月2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2日(9月15日)午夜12時結束,各候選組別僅可在此期間進行競選宣傳。

第 2/CAEAL/2017 號指引對競選宣傳作出規範

因應進入禁止宣傳期,選管會昨日公佈了第 2/CAEAL/2017 號指引,作出以下規定,不遵守具約束力的指引,將構成加重違令罪:

1.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在8月2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

2.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在9月15日晚上12時或之前,必須移除或刪除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網上平台,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

3. 因作出不法競選宣傳行為而使有關當局提起輕微違反程序後,違反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迅速採取移除或刪除所有不法訊息或資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