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1103號
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公務人員總會:設市政機構須做好人員安置
2017-11-03
【特訊】日前,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公務華員職工會和民政總署員工協進會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舉行意見徵集會,三個工會的負責人李華苞、彭冠豪、張國然、李公榮和勞工界立法議員林倫偉、李振宇出席會議。會議一方面向民署員工簡介諮詢文本的內容,另一方面收集和整理員工對法案的反饋意見,將來呈交特區政府作制定政策時的參考依據。
勞工界立法議員表關注
在進行文本的簡介後,與會者在互動環節踴躍發言。有員工對撤銷民署後的人員移轉安排表示關注,對去向未明深感憂慮;亦有員工擔心日後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無法維持;更有稽查人員質疑日後會否因“非政權性”而失去公權力,檢控工作無法執行?等等。對此,林倫偉、李振宇表示會透過不同途徑,向當局如實反映員工的憂慮和訴求。
人事調動須資訊公開
工會負責人指出,從過往民署的改組或人事調動的經驗看來,往往沒有對員工預先告知相關的調動安排,導致流言四起,人心惶惶。因此,當局應該早定人員安置方案,並提前將資訊通知有關人員,讓其有充分的時間做好準備,如調動所涉及的員工數目較大,更應該對員工進行有關的諮詢講解會,並堅持做到資訊公開和預先通知這兩點,以消除內部員工的不安和壓力,讓員工做好心理準備去應對新的轉變。對於謠言亦應該及時解惑釋疑,避免動搖士氣,進而影響為居民提供優質的市政服務。
抓緊契機統一聯繫制度
工會負責人續表示,2002年成立民署,除了執行基本法規定外,還希望作為公共行政改革的試點,故此,民署新聘請的員工必須以個人勞動合同與員工締結勞動關係,但這種制度聯繫的員工,與以公職制度聯繫的員工在保障方面存在落差,因此,不少員工戲稱屬個人勞動合同的員工為“二級公務員”。
事實上,一個部門存在兩種制度,會形成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況且個人勞動合同員工適用的是勞動關係法,而公職合同員工適用的是公職法律制度,運作過程中也會出現不少問題,例如春節三天強制性假期,如果兩個不同聯繫制度的員工要加班,個人勞動合同制的,必須以三工計算,另一個則按公職法規定,只須按例補倍半或兩倍人工即可,這是兩種制度並存的弊病。有見及此,政府在2009年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改革時,要求民署與個人勞動合同聯繫的員工重新訂立合同時,須以公職法律制度的薪酬水準訂立,該措施在2010年逐步得到貫徹。工會認為,既然2010年後,民署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員工的條文已名存實亡,因此建議政府在是次“改名”的時候,一並將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聯繫的員工改為以公職法律制度聯繫,徹底解決員工鬱結多年的心病,相信這樣改動亦有利於優化政府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