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倡有薪產假應增至九十天

2017-11-09

【本報訊】「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的四十五日公眾諮詢在昨日結束。新澳門學社提出,女性僱員可因成為母親而享受最多一百二十日假期。並且,不同意勞資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協議將十天強制性假日的其中三天,調配到其他公眾假日享受。(新澳門學社意見摘要 https://goo.gl/a2HZP4)

政府在修法的諮詢文本提出,女性僱員有薪產假仍是五十六日,建議新增最多連續十四日無薪合理缺勤。新澳門學社指出,根據於二零零零年制訂的《保護生育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產假應具備三個主要特點,其中產假為期最少十四星期,即九十八日。而且,鄰近地區包括新加坡、南韓、日本等國家的產假法定期限為一百一十二、九十和九十八天,與國際組織的建議相近。

對於勞工事務局參考香港產假的法定期限為七十天 (十星期),學社指出,上述香港法定期限於一九九五年制定,至今已有二十二年未有修訂。近日,香港政府已提出將十星期產假增加至十四星期以符合保障婦女的基本人權。學社稱:「澳門政府參考過時、不符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例,只新增十四天無薪合理缺勤,顯然無法保障婦女和嬰兒權益。」

視需要可享三十日無薪假

學社提出,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九十日有薪產假。倘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則女性僱員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而倘於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女性僱員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報酬,而女性僱員享受九十日產假後,可視乎其個人需要再享受三十日無薪合理缺勤或三十日半天工作 (《勞動關係法》第三十三條正常工作時間規定之一半,即四小時) 的權利。換言之,女性僱員可因成為母親而享受最多一百二十日假期。

另外,學社也提出政府諮詢文本沒有的建議,修改《勞動關係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得安排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以及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也建議加入新的條文:若產婦誕下活嬰後死亡,孩子父親可繼承母親的尚未享受的九十日有薪假,以及三十日無薪合理缺勤或三十日半天工作的權利。

政府在修法諮詢文本建議,勞資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協議將十天強制性假日的其中三天,調配到其他公眾假日享受,而僱員則須在被替代的強制性假日正常上班工作。學社不同意政府的上述建議,並指出,政府的建議降低了原法律對僱員休假權的保障,強性制假日變得名不符實,僱員亦未能獲得原有所保障的額外報酬或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