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瞻』監察法草案『上會』 助力反腐行穩致遠

2018-03-01

【中新社北京2月28日電(中新社記者】 梁曉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制定監察法對於反腐敗在法治軌道行穩致遠具有重要意義。

關乎國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指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中共中央提出,要依法建立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全國人大在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後啟動監察法立法進程,目前監察法草案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監察法對國家機構做出重要調整,對國家權力作出重新配置。”談到監察法草案上人代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解讀說。

他表示,監察法草案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基礎上,要增加“一委”,同時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限等都作了規定。“這屬於國家政治體制基本制度的內容,所以這個法應當由大會來審議通過。”

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

根據最新版本,監察法草案分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69條。

草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上述公職人員備受外界關注。根據草案,其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等。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面覆蓋。同時,監察法草案在組織上確立了國家監察的基本體制,搭建起一個組織體系,明確了監察委的具體職責權限和採取措施的規則程序,體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反腐在法治軌道行穩致遠

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草案尤其注意吸納各方意見,依法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如草案二審稿在之前基礎上增加多項相關內容,並保留至今: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為,現代法治原則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新增的條款很好地踐行了法治原則,有利於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

同時,針對外界關心的“誰來監督監察機關”的問題,草案也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並明確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童衛東認為,上述規定體現出,監察法是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來反腐敗,“對於反腐敗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具有重要意義”。

人代會繼續凝聚共識

在草案法律進程的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在人代會上進一步凝聚共識。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說,草案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但對報告的具體流程、如由誰報告等未進一步明確。

同時,在監察機構與檢察機構的工作銜接方面,楊小軍說,仍有不少建議希望進一步明確、細化工作分工和職責。“這些問題的完善與否,將在人代會上進一步討論,凝聚各方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