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313號
2018年03月13日
星期二
諮詢文本十一條需保護景觀視廊管理措施應可有具體內容 林翊捷批文化局不作為
2018-03-13
【本報訊】《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公開諮詢將在下星期 (三月二十日) 結束。(https://goo.gl/H5wSxi) 在過去數十天的諮詢期內,文化局官員說出各式各樣的「理由」,為諮詢文本的空洞作出「解釋」。城規會委員林翊捷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引用《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出,政府應在《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行政法規內制訂可執行的規管內容,如景觀視廊內的樓宇限高。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應有四項內容,其中一項是「建築限制條件,尤其是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方面的規定」。但是,諮詢文本提出十一條需要保護的景觀視廊,其管理措施沒有限高等具體內容。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宣稱,若景觀視廊的範圍在歷史城區外,相關的建築高度等條件,將來由城市規劃 (工務) 部門制訂。
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如梁惠敏所宣稱
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指出,《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文化局應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民政總署,合作制訂和執行《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從這條文看到,不應如梁惠敏所宣稱 ── 將來由規劃部門制訂,應是在制訂《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前已與兩個部門充份溝通,從而,在行政法規列出可以執行規管的具體條文。
還有,《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均沒有列明這法律的執行範圍。第四十三條如同「帝王條款」規定,本澳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故此,林翊捷認為,不存在景觀視廊在歷史城區外而文化局不能制定相關樓宇限高的問題。就算樓宇在歷史城區外,為了保護法定的景觀,都應受到規管。
管理措施條文應精準細緻
另一個問題是,諮詢文本提出保護十一條景觀視廊的管理措施,少則只有五十二個字,最多僅有約一百字,這樣真的可以令景觀不受破壞?回看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二零零八年簽署的東望洋燈塔周邊樓宇限高的現行批示,則有二十三頁。(https://goo.gl/x1nDLo) 林翊捷認為,為了保護十一條景觀視廊,其管理措施應該精準、細緻,如同東望洋燈塔周邊樓宇限高的批示,否則不能執行。
林翊捷也提醒,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應是可以直接執行的法律文件,規管的內容不應如諮詢文本只有原則和方向。除了建築的高度,第五十二條也規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應有相關建築的體量、樣式等限制,然而,諮詢文本關於體量、樣式的建議也非常少,將來根本不能執行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