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設立市政署法案

2018-04-04

【本報訊】立法會昨引介及一般性通過《設立市政署》法案。市政署屬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兩大職權為「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兩民主派議員吳國昌、區錦新,以及議員林玉鳯,對於委員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不支持,吳、區對之更感失望,林玉鳯建議,透過自薦、社團推薦等,讓有志進入人士輪選委員。議員宋碧琪、陳華強指出,港澳兩地殖民時期法制不同,兩地《基本法》亦不完全相同,不能全數作比較,不應將區域組織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人員的組成作類比。宋碧琪認為,選舉制度非唯一方式,應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機制。

陳司引介市政署兩大職權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邀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設立市政署》法案。

法案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為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市政」的表述及「受政府委托」的規定,以及與作為政府架構的司、局、廳、處作出區分,法案建議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為受特區政府委托,依法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權。

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總署現有職責和增加其他有助促進社區和諧、加強與居民的聯繫、滿足民生需要的職責,並應特區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未來職責將著重於協助落實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以及加強與居民的聯繫,主要包括代理各公共部門、實體的服務申請和協辦相關行政手續,以推動一站式服務;透過多種途徑建立與社區溝通及意見交換的機制,積極聽取居民訴求。兩大職權為「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因此,法案建議市政署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該兩大職權。市政管理委員會為市政署的管理機關,具職權領導市政署所有工作,負責對市政署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作出決議,並確保有關決議的執行。而市政諮詢委員會則為市政署的諮詢機關,負責在市政署為居民提供上述服務的範圍內提供諮詢意見。

市政署「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務表明了不設由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因此,經參考民政總署的組織和運作經驗,法案建議市政管理委員會由不多於八名成員組成,成員須為全職;市政諮詢委員會由不多於二十五名成員組成,成員通常為兼職。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皆由行政長官在具有服務社會、服務市民的熱忱和履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的合資格人士中委任。基於委托和被委托關係,作為委托方的特區政府必須依法對被委托方即市政署進行監督,由行政長官任監督實體,並可將監督權授予政府主要官員。

設立市政署的同時將會撤銷民政總署,民政總署人員的將同步轉移,其既得權利及其法律狀況,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轉入市政署而減少。法案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議員對於委員的產生最關注,更有不少意見提出,為何委員不是由民選產生?吳、區對委員的產生方式,分別感到不能接受及失望。二人均認為,受政府委托與民選兩者間不存在矛盾。二人以香港同類機構作對比,指出香港區議會成員由民選產生。區錦新感到澳門的步伐倒退,吳國昌認為政府在擺龍門。林玉鳯反映,政府在諮詢中給予市民假希望,認為未來能透過加入成為委員表達意見,但法案中委員只由行政長官委任。她建議委員設任期,再透過自薦、社團推薦等,讓有志進入人士輪選委員。

對於委員的產生方式,以及港、澳兩地同類機構的產生方式,黃顯輝、宋碧琪、陳華強均指出,兩地《基本法》以及殖民統治時期的法律體系不一,不能完全類比。黃顯輝建議,先詳細了解兩地《基本法》及兩地歷史背景,不能盲目作對比。宋碧琪認為,選舉制度非唯一方式,應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機制。對於此點,陳海帆亦有同樣立場,認為兩地《基本法》及兩地歷史背景不一,應全面、正確了解《基本法》,不能斷章取義。她續指,市政署委員的產生,《基本法》九十五條有規定,必需將條文全部拼起來了解才能正確理解,不能分拆出來單獨分割理解。

就委員的產生與民選關係,陳海帆指,市政署受托於政府,基於政府與市政署是委托人與受托人關係,受托人需向委托人負責及接受其監管,若有違規政府可以終止委托,故不能透過選擇產生。對於自薦方式,她持開放態度,可以自薦加入市政諮詢委員會,政府會按其是否具備擔任條件而作考慮。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高炳坤指,未來市政署會擴展綜合服務大樓工作,包括於氹仔設綜合服務大樓,與各部門簽署公共服務機制協議,協助市民透過綜合服務大樓及電子方式,申請各部門服務。另議員關注到市政署的權限問題,陳海帆指,市政署具一定的執行權限,例如公共地方總規章的執罰,未來會透過《設立市政署》法案和配套行政法規作完善規範,重申,由服務而帶來的職能,將透過法律法規作出明細規範,而非透過其他方式賦予,使之符合《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