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410號
2018年04月10日
星期二
漁翁街爛尾樓翻生疑點重重 學社促廉署立案調查
2018-04-10
【本報訊】上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批示准許涉貪的漁翁街十五及十七號地段的爛尾樓發展項目復建。由於有關修改批給合同,在溢價金計算、土地利用逾期、規避《城市規劃法》等存在疑點。昨早,新澳門學社去函廉政公署請求立案調查。
對於漁翁街發展項目今次再獲豁免繳納溢價金,新澳門學社指出,該土地自一九九三年三月獲由牛皮廠准轉為可以興建商住樓宇後,僅根據一九九六年五月准許修改土地批給合同的批示繳納一次溢價金,金額為澳門幣一萬四千多元。
二零零六年二月,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示對發展項目大幅放寬高度和容積率及豁免街影限制,以及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今年三月批示維持同一承批公司復建項目,均無需再繳納溢價金。官員的最新解釋是項目總建築面積較一九九六年原有批示少。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以一九九六年,即十八年前後的溢價金額同日而語,無法令公眾接受。即使承批公司建造鄰近幾項基礎社區設施的費用,亦不可能高於十八年前後因輾轉修改發展計劃而帶來的利潤比率升幅,可見溢價金之低賤,達到非常不合理程度。
另外,漁翁街發展項目的土地於一九九三年三月獲批興建商住樓宇,至今已超過二十五年,政府卻沒有收回。
對此,蘇嘉豪指出,根據《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解除及收回」,以長期租借方式批給的土地若出現其第一款所指「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的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違反其他在合同內已訂明須作此處罰的義務」等情況,相關土地可被收回。
蘇嘉豪表示,漁翁街發展項目的土地過去多次修改批給合同,均有明訂相應土地利用期,但承批公司卻因各種因素而一再違反相關義務。他質疑,當局是否放棄按照《土地法》收回屢次違反利用期限義務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