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定罪上訴被駁回 須回監獄服刑

2018-07-21

【香港中通社7月20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宣佈判決,曾蔭權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罪名成立,須返回監獄服刑,但刑期獲減至12個月。

今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開庭處理曾蔭權的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麥機智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經過近3個月的考慮,上訴法庭20日上午宣佈判決,曾蔭權在妻子曾鮑笑薇陪同下抵達法院聽取判決。

麥機智宣佈,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上訴被一致駁回,維持原審罪名成立。

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

不過,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改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了曾蔭權有良好品格,以及他過去對香港的貢獻,決定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刑期為12個月。此外,曾蔭權在3場官司耗費不少,再工作的機會不大,決定將訟費由500萬元(港幣,下同)減至100萬元。

宣判後,曾蔭權的代表律師隨即提出申請保釋並上訴至終審法院 ,但麥機智拒絕辯方的要求,認為辯方應先閱讀判詞,才考慮提出申請。

曾蔭權須返回監獄服刑,他去年已服刑63天、即約兩個月,加上是次獲得扣減刑期,故剩下約10個月刑期。等候囚車期間,曾蔭權報稱不適,救護車到場,將他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

2015年10月,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3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及時申報和披露有關個人利益事項。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去年2月,關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未能達至有效裁決,控方決定暫不將案件申請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