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表:廿六條非設被動「放蛇」

2018-07-27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的士法案」。在會議中,政府代表向議員聲稱,法案第二十六條不是設定被動式「放蛇」制度。但是,在議員提出不同問題後,政府代表提出暫停討論,留待下次會議再清楚解釋。昨早的會議也討論了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的士法案」) 第二十六條建議,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成為違法的士司機的受害人時,無論當時是否執勤,均被視為公共當局,有權執法。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向傳媒指出,政府代表提出暫停回應議員提及關於第二十六條的問題,待下次會議再深入討論。政府代表也聲稱,第二十六條不是設定任何被動式「放蛇」制度。

記者向身為法律界人士的黃顯輝提出,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下班後其實是普通市民,當他們成為違法司機的受害者後,突然變成公共當局執法。這是否創新的法律?其他法律有沒有這類規定?之前,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的士法案」時,警方代表宣稱,現時亦存在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做法。對此,記者也提出,為何仍要在「的士法案」加入相關條文?

原來,議員們也提出了相近的問題。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出,「的士法案」第二十六條是參考設立司法警察局的法律,借鑒相關行文。第 5/2006 號法律 (司法警察局) 第十三條規定:司法警察局人員,不論其所屬職程,在執行預防及調查犯罪的職務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為獲得刑事上的保護,上款所指的人員在成為犯罪的被害人時,視為公共當局。

黃顯輝又提出,「的士法案」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遇上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如:的士車廂內的爭拗,不是由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檢控,而是由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記者亦提出,有沒有議員提出刪除「的士法案」第二十六條?黃顯輝表示,沒有議員建議刪除。但是,委員會表達了關注,一定要聽取政府代表在下次會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