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 最高法最新出台《保險法》

2018-08-02

【中新社北京8月1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8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該《解釋》著重解決財產保險合同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以期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在會上介紹,鑒於保險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也因現行《保險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條文不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啟動《保險法》系列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先後出台瞭解決新舊保險法銜接適用問題的《解釋(一)》,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一般規定部分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二)》,解決人身保險合同部分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三)》。

賀小榮說,2018年5月1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解釋(四)》。該《解釋》共21個條文,主要有四方面內容。

首先是明確保險標的轉讓的相關問題。現實生活中,由於財產流轉頻繁,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很常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對保險標的轉讓作了規定,但仍較為概括。《解釋》對有關爭議問題予以明確,比如第5條明確了保險標的轉讓空檔期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

其次是明確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均涉及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實務中,由於險種多樣,情況複雜,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成為司法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解釋》第4條第1款列舉與危險增加相關的常見因素,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第三是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關問題。比如第10條對保險人賠償後,第三者仍向被保險人作出重復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的權利如何救濟作出明確指引。

第四是明確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比如第15條對“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作出規定,以解決司法實踐中亟待規範的裁量標準問題。

賀小榮表示,《解釋(四)》將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