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律公開諮詢 截取類型不限語音還有文字影像圖案

2018-09-27

【本報訊】政府展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公開諮詢 (https://www2.fsm.gov.mo/ch/rjipc/),由即日起至十一月九日,為期四十五天。諮詢文本建議,通訊截取的類型不只是現時法律規定的電話談話或通訊,將來也可截取透過電信發送、傳遞或接收的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等。

現時,執法部門可以針對販賣麻醉品,透過電話侮辱等犯罪進行電話監聽。《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則建議,增加七種可截取通訊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電腦犯罪、恐怖主義犯罪、販賣人口犯罪、清洗黑錢犯罪、有組織犯罪,以及透過電信侵犯住所罪 (即致電到別人家中進行騷擾)。

至於,執法部門可截取的通訊類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在法官命令或許可後,執法部門可截取透過電信的方式所作發送、傳遞或接收的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資訊性質的溝通和交流,以及以有別於電信的其他技術方法傳達的通訊。

諮詢文本亦建議,當有理由相信,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被扣押的實體儲存載體 (例如移動硬盤) 或在虛擬儲存載體 (例如數據雲) 中存有對發現犯罪事實真相屬非常重要的通訊內容時,法官透過批示命令該工具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開啟或解除鎖定該工具或載體、協助查閱和收集當中的資料。

若上述的實體儲存載體、虛擬儲存載體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拒絕合作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拖延,法官可命令或許可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該等工具或載體內的通訊內容。所有人或持有人則可被判處加重違令罪,即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也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均具有合作義務和保存義務。電信營運者是指具有牌照在澳門經營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的實體,又或在澳門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實體 (如:CTM)。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尤其是以移動應用程式 (apps)、互聯網站或電腦程式,提供或經營可以進行任何形式的單獨或集體通訊服務的實體。

電訊商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配合及技術支援

電信營運者和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執法部門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技術支援,不得在沒正當原因下拒絕或延遲履行;否則,可被判處加重違令罪。電信營運者和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亦有義務保存通訊記錄一年 (不包括通訊內容,而是特指因使用通訊服務而產生的數據),保存期間必須確保資料安全和保密,違者可被罰款。

有記者指出,葡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提供電子通訊網絡和服務的公司在從事其活動時,需自資安裝合法截聽系統並提供予國家有權限當局使用,以及在給予上述便利時,提供解譯密碼的方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表示,本澳的相關規定將與葡國的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