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引入漲價歸公概念

2010-03-16

以香港為例,一個樓宇單位的售價,當中逾五成為地價成本,約百分之卅為建築成本,發展商的第一手樓價利潤一般在百分之十幾至二十。 但我們的特區的發展商,大多是以平價獲批土地,土地成本佔樓價不逾百分之二十,有些更只佔單位數,從這便可反映本地地產商如何暴利。 試舉一例,某公車公司獲政府批地建停車場及車廠,批地後轉以股東私人公司名義擁有並獲准改用途,發展商只給些少溢價金,現在建成的「豪宅」每單位賣四、五百萬元,這便是「平價麵粉、貴價麵包」的經典。 所以澳門特區政府除要公開拍賣土地,不再賤價批地,將地產商暴利還原於庫房外,就算此際推出壓抑樓價措施,也不會對彼等造成大傷害,因為他們原來就是廉價獲得的! 針對改變用途及閒置土地善價而沽的地產商慣用「變金」技倆,筆者想起孫中山「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主張。 孫中山認為房地價上漲,非是房地擁有者的功勞,全因是社會改良、經濟繁榮、工商業進步,這都是全社會民眾的努力結果,故土地漲價的增值所得,應由大眾共同分享,漲價歸公的收入,全部用於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現時台灣在非農地交易制度中,亦有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規定,體現「漲價歸公」精神,如農地轉非農地用途時,土地增值一倍,要納四成增值稅(歸公),增值兩倍要納五成……稅率是累進的,增值愈高,納稅愈多。 澳門特區政府若引入「漲價歸公」概念,處理獲批地而又改用途,又或閒置土地逾期不開發,若不收回土地,至少也應處以罰閒置稅或重新開發時要交增值稅,這點才算是公平對待庫房,亦給市民大眾一個交代,當然還要配合特區政府今後不要再賤批土地,肥了商人,損害公益! 之二 余汝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