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2010-03-26

【中新社長沙三月廿五日電】被稱為「中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的主犯、原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廿五日正式伏法,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執行了死刑。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通報這一消息,並介紹了原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情況。 李樹彪,一九六四年出生,係郴州宜章縣人。二OO四年初,郴州市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經常到澳門賭博,且下注數額較大。該院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決定對李樹彪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二OO五年二月十四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其實施逮捕。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院二審,均判決李樹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樹彪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並下達了死刑執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認為,李樹彪利用擔任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騙取由其監管的住房公積金5667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李樹彪貪污住房公積金,並將所貪污的5667萬元中5495萬元非法轉至境外用於賭博,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後果和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同時,李樹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由其監管的住房公積金6205.5萬元,用於自己的營利活動或非法轉至境外進行賭博,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樹彪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公款主要用於出境賭博的非法活動,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與所犯貪污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第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準了對李樹彪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