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政策學會評控煙政策

2010-04-17

特區政府二零一零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關於控煙政策,提出「在煙草控制方面,衛生部門已成立煙草控制的專責辦公室,未來將配合控煙法律的頒佈和實施,在加強執法力度和人員培訓的同時,繼續進行煙害的宣傳教育和推廣活動,共建無煙環境」;同時「各衛生中心亦計劃逐步開展藥物諮詢和戒煙諮詢門診」。 澳門衛生政策學會衷心期望,特區成立十年以來控煙政策原地踏步的悶局將會突破。  

無形的角力 二OO一年十月,特區政府聘用的梁氏顧問公司發表《新千年-新澳門:澳門衛生體制的研究與評估》報告,建議採取立法和財政措施以減少吸煙,包括禁止煙草廣告、限制在公共場所吸煙、大幅提高煙稅。 至二O一O年,上述三項簡單明確而關鍵的建議,仍然落實無期。長期躑躅不前的悶局,反映保護公眾健康的力量與保護煙草業利益的力量在幕後的激烈角力。 這激烈角力在全球和多數國家地區同樣存在。因此,《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成功制訂、採納和生效,是全球保護公眾健康的力量的一次重大勝利。《公約》自二OO六年一月九日起,對全中國包括澳門特區生效。澳門特區並直接參與了制定和採納《公約》及其實施準則,以及《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地區無煙行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區域計劃》)的過程。這些國際文書對各締約國的控煙工作提出了嚴謹和明確的要求,同時亦基於全球與煙草對抗的經驗,為締約國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指引各國在現階段採取最有效和最可行的措施,以控制煙草對人民健康、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傷害。  

對國際承諾的四大違背 支持與反對控煙力量的角力,不單反映於控煙政策的停滯不前,同時,也反映於在下列所有關鍵環節不斷背離國際準則和國際承諾的傾向。 一、煙稅:在逾二十年沒有調整過煙稅後,特區政府在二OO九年曾輕微增加煙稅,但增幅事實上還不足以追回二十年以來的通脹。拒絕較大幅度加稅方案的理由據說是「需與煙草業共識」和「使吸煙者能夠適應」。目前,澳門捲煙煙稅僅零售價(國際指標統一按萬字頭捲煙售價計算)的20%,遠低於全球多數國家地區包括鄰近香港、台灣和內地的水平。增加煙草稅是減少吸煙尤其是保護青少年和勞動階層的最有效措施。世界銀行建議煙稅應佔零售價的2/3至4/5。澳門特區有直接參與的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區委員會第六十屆會議,一致通過採納的《區域計劃》,要求成員國在二O一O至二O一四年間,將所有煙品的從量稅提升至佔零售價60%。然而,特區政府並沒有宣示進一步提升煙稅至符合國際準則的承諾和計劃。 二、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禁煙:《公約》及實施準則規定在五年內實現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100%無煙,不應給予任何豁免。這是國際經驗顯示最有效和最清晰可行的措施。然而,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控煙法草案卻建議無限期豁免娛樂場、蒸汽浴室、按摩院及舞廳遵守禁煙規定,並允許多種場所設置吸煙室。 三、煙草廣告和促銷:澳門一九九六年制定的法律已禁制煙草廣告,在當年而言屬於先進,但因有關規定既不全面亦不嚴密,導致變相煙草廣告和促銷活動泛濫的現狀。然而,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控煙法草案卻仍然不採用《公約》關於煙草廣告和促銷的全面的定義,仍然遺漏了禁制變相的廣告和促銷,尤其是零售點煙品展示、煙品包裝宣傳等的關鍵內容,實質上容許變相煙草廣告和促銷活動在未來繼續泛濫。 四、與煙草業的互動:《公約》及實施準則指出,煙草業的利益與煙草控制政策之間存在根本的、無法調和的矛盾;要求在制定和實施煙草控制方面的公共衛生政策時,必須防止這些政策受到煙草業的任何干擾,更不能讓煙草業及其他既得利益團體參與政策的制定;規定採取措施將與煙草業的互動嚴格限於為有效規管煙草業和煙草產品所必需的範圍,並保證透明。《區域計劃》明確要求成員國應為政府官員制定清晰的守則以避免與煙商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拒絕接受煙商捐獻、避免與煙商合作舉辦活動、不諮詢煙商有關控煙政策的意見、不出席煙商舉辦的活動等。然而,澳門特區政府在制定控煙政策、煙稅和控煙法過程中,卻主動和重點諮詢煙草業。企圖與煙草業達成共識,將使控煙政策最終陷於失敗。  

不容妥協的底線 澳門衛生政策學會認為在制定控煙政策和控煙法時,正如已簽署和確認《公約》的一六六個國家共同承認的,以下幾點是不容妥協的底線。 一、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對人民健康、社會、經濟和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性後果。 二、必須優先考慮保護公眾健康的權利。 三、各國有義務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制定適當的政策,防止和減少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 四、價格和稅收、防止接觸煙草煙霧、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最有效的控煙措施。 五、政府應以負責任和透明的方式,切實防止控煙政策受煙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