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再敗

2010-05-06

【本報訊】繼上月底被「糾正」後,民署前日再因無權限制集會地點而遭終審法院裁定敗訴,上訴得直的新澳門學社歡迎裁決,表示前後兩次結果明確顯示當局一直曲解法律濫權,又要求警方日後在更改遊行路線及早回覆,好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上訴代表區錦新表示,過去民署在集會遊行的權限爭議長久存在,經常演變成官民衝突的街頭抗爭,即「你唔得、我照做」。而現在經過四月二十九日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及新澳門學社兩宗司法訴訟判決,當中清晰地指出民署長久以來曲解的法律,解決以後的爭端,防止再有這類侵權行為。  

質疑警方刻意拖回覆阻上訴 區另對今次沒機會解決警方是否濫權隨意更改路線的爭議甚覺遺憾,因為有遊行團體早已計劃就五一遊行路線興訴,也一直爭取早日獲得得治安警察局方面的回覆,惟對方似刻意延至最後數一、兩天才通知新修改,扼殺其上訴機會,將一些原可透過司法途徑處理的問題,再置於街頭的行動中解決。 他指這樣的衝突絕非好事,導致社會「面面皆輸」,並憂慮沒有相關司法裁決,警方仍可以此方法迴避。所以他們現要求行政長官及保安司司長督促警方,日後盡早回覆同類事件予發起方,好讓其有足夠時間依法上訴,在法院解決爭議,彰顯本澳法治精神。  

民署要為河蟹負責 理事吳國昌認為,行政當局是一直濫用權力去壓制人權:「不知過去會有多少宗團體或個人『申請』,如簽名或申冤等,因被署方這濫權手法,成功地『河蟹』了人家,真是『河蟹』了。」他希望有關方面積極面對事實,並跟進責任及公開道歉。 有份審議九三年原法案通過的吳說,已難再可透過立法限制,要求警方要五日前通知集會示威者更改路線。不過法院也可就已完成之事,採取積極態度審理,而非完全不裁判,好讓日後有指引,免在「行局有技巧濫權,而法官則消極處理」下形成治安當局續濫權的漏洞,冀將來在社會各方互動下,能公正處理這部份。 理事長陳偉智補充道,終院是按立法原意釋法,彰顯回市民擁有集會與示威的權利,並借用溫總的話說:「陽光政府固然係需要,但係公平正義比陽光重要光輝!」 事緣學社上月二十六日去信民署通知要於近期在議事亭前地(四月廿九日)、三盞燈圓形地(五月六日)和塔石廣場(五月九日)舉辦新澳門廣場,但署方於二十七分別以「已有展覽」及「非集會名單地點」為由不批准,故在二十八日上訴終院,五月四日宣判,民署部份敗訴,餘下議事亭的則因過了舉辦日期而不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