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

2010-05-11

昨日出版的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批示指出,考慮到發展文化產業,可產生文化經濟力或文化生產力,從而形成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驅動力,使澳門特區經濟朝著適度多元化的方向前進,此乃大勢所趨。而且,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於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及建議,認真探討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重大課題及問題,以及為澳門特區政府文化產業政策及策略建言獻策,有必要成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及專業性的委員會。因此,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旨在協助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文化產業的發展政策、策略及措施。 該委員會具職權就下列事宜給予意見、提交報告、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一)文化產業展的整體政策及與相關公共政策的配合;(二)文化產業的發展措施,尤其扶持文化產業及推動文化創意的機制,以及相關法規草案的制定;(三)藉資助及人力資源培訓計劃提升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經濟潛力;(四)文化產業的區域合作機制。該委員會亦具職權編製及通過本身的內部規章。 文化產業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擔任主席;經濟財政司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文化局局長;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經濟局、財政局、旅遊局、教育暨青年局、新聞局及統計暨普查局的局長;澳門理工學院及旅遊學院的院長;以及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專家、學者,以及在文化產業領域被認定為具有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主席具有的職權包括:代表委員會、召集及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訂定及核准會議議程、督促遵守該批示及委員會內部規章、行使該批示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全體會議。委員會內可附設專項小組,負責對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編製建議及報告。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項小組運作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以及執行主席所指派的其他職務。秘書處直屬於主席運作,並由一名秘書長領導。 為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委員會可在澳門特區或外地透過簽訂協議或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協助。主席可邀請政府主要官員、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對議題具有認知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區各界別的諮詢組織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但上述人士無投票權。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