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514號
2010年05月14日
星期五
經濟房屋的售價就看特區政府了
2010-05-14
特區成立以來興建的第一座經濟房屋幾經延期﹐被各方臭罵﹐終於即將落成了。然而﹐經濟房屋的售價又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有心人已經放風說兩房的要一百萬元﹐是回歸之前的五、六倍﹐因而引起市民議論紛紛。於是房屋局局長出來說﹐經濟房屋的售價會參考土地溢價金、總建築成本和週邊樓宇價格來訂定。 最近又有地產商出來說﹐經濟房屋的售價應該是週邊樓價的七成。現在即使是北區的樓房﹐每平方呎也差不多三千元。如果是七成的價格﹐就是說﹐經濟房屋的售價每平方呎就高達二千元。更不要說那兩座主教山的「背景」樓﹐每平方呎的售價更達四千元﹐經濟房屋的價格要多少﹖難怪房屋局局長始終不敢說出到底經濟房屋的呎價是多少。 其實﹐現在的經濟房屋政策雖然作了一些修修補補﹐但基本上仍然是採用澳葡時代的政策﹐尤其是經濟房屋的售價。根據第13/80/M號法律《經濟房屋》第八條(房屋的售價)的第一款﹐經濟房屋的售價不得超過有關單位交易時年租的二十倍。 另外﹐第13/93/M號法令《重整及調整有關發展房屋合約規範》第十六條(企業出售房屋)的第三款規定﹐承批人在出售住宅單位時,應受一些約束﹐包括要嚴格以行政當局訂定之價格交易單位;第十七條(出售之價格及回報之計算)第一款規定﹐為了要嚴格以行政當局訂定的價格交易單位,有關房屋出售價格的訂定,須考慮指引訂立房屋發展合同之目的、在自由市塲上相同質量的同區房屋之價格,以及由企業承擔的成本。第二款還規定﹐在免除公開競投之情況下,計算為回報土地之批出而讓與行政當局的單位數目時,應考慮整體項目之已定成本、對整體項目增值的估價,以及給予企業不多於投資資金百分之十五的報酬。 這裡有三項對於訂定經濟房屋的價格是重要的﹕一是經濟房屋的售價不得超過有關單位交易時年租的二十倍﹔二是經濟房屋的價格是由行政當局訂定的﹐而不是由承批人﹔三是在免除公開競投的情況下﹐承批人的報酬不得多於投資資金的百分之十五。 另外﹐上述第13/93/M號法令第一條(概念及目的)第二款還明確規定了房屋發展合同的目的是:a)紓緩本地區缺乏房屋之情況,尤其是紓緩收入較少之階層缺乏房屋之情況;b)輔助本地區之建築業,鼓勵完善其組織結構及房屋建造之技術條件;c)鼓勵增加房屋之供給,該等房屋須較符合實際需要及本地區市民購買能力等條件。 由於這些法律至今還沒有修改﹐因此﹐當局在訂定經濟房屋的售價時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尤其是不要背離興建經濟房屋的目的。相信市民都在睜大眼睛看著政府如何做﹐看政府如何「陽光」﹐其定價是否為缺乏房屋的收入較少的階層﹐還是為承批人獲取高利潤。 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