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521號
2010年05月21日
星期五
行會認有不當須改 法規十月後才出台
2010-05-21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豁免由旅遊局發出的准照及工作證的續期費用》行政法規,於十個月後落實、補充去年七月新增的旅業支援措施,涉及約五百萬。發言人梁慶庭承認,立法如此延誤確不適當,日後須改進。 政府昨訂定行政法規,將去年十月一日開始對酒店、公寓、餐廳、舞廳、酒吧、蒸汽浴及按摩、健康俱樂部、卡拉OK、旅行社、導遊及接送員的牌照或工作證續期費用實施有關豁免。當中涉及八百四十七個場所、從業員一千三百七十人,共涉五百零九萬多元,至今當局收取了一百二十六萬元,在法規實施後,將退回這些款項。 對於法規要如此久才能出台,實有違立法跟進要及時之原則,梁慶庭稱關注問題,解釋該措施是在七月底經諮詢和討論,內容也非常清晰,故於十月執行,但由於牌費等涉及現行法律,確實要法規去支援。承認今次用追溯的方式、措施與法規間延誤如此長實不適當,希望今後在相關工作中改善並處理好。 既然措施去年已實施,為何仍會出現部份款項收取要退回之舉,梁慶庭解釋,由於涉及續期費用並非全如酒店般統一於十月繳費,有的是到期才去續,故部份已繳納,不過詳細情況他亦不清楚,但法規正是讓有關當局能依法退款。 為舒緩因全球經濟進入調整期及受甲型H1N1流感肆虐等對旅業界造成的影響,政府於去年五月推出「支持澳門旅遊業界方案」,並於同年七月檢討調整,新增了該豁免措施,並於十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