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質詢警限制遊行路線依據

2010-07-05

【特訊】特區政府一直都強調依法施政,無奈依法施政常常只流於口號,到實際處理問題時則往往長官意志高於法律。以遊行示威的規範問題上,特區政府在回覆議員質詢時就胡亂搬出《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及《內部保安綱要法》及文化遺產保護的理由,掩飾其超越《集會權及示威權》所作出的無依據的命令和規範,雖完全是於法無據卻又振振有詞。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就有關遊行路線更改之問題對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清楚界定所據的是那條法律條文,以體現真正的依法施政。質詢內容如下: 就高天賜議員今年五月三日所作關於示威權行使的書面質詢,行政法務司司長遵行政長官指示作出回覆。回覆中搬出《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及《內部保安綱要法》來為曲解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作解說,意圖為警方強行更改路線不讓遊行隊伍進入新馬路找法律依據。只是,運用此兩法律來解釋治安警察局的「確保公共秩序安寧」和「保護公共及私人財產不受破壞」的前提就是,將遊行隊伍視為暴民或強盜,假設讓他們遊行就會發生破壞或搶劫私人財產及擾亂公共秩序。 司長在回覆中稱,「警方對有關團體遊行申請的路線作出更改,是按照第2/93/M號法律《規範在公眾地方集會和示威之權利》(正確名稱是《集會權及示威權》)第8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考慮到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是本澳交通主要幹道、是中心區交通樞紐及遊客活動頻繁集散的地點,且沒有其他同向道路替代或分流。同時,亦為旅客遊覽澳門歷史文化遺產必經之路;考慮到五月一日同樣是內地假期,來澳遊客眾多、交通流量大,必須維持該區公共道路上行人安全及行車秩序,保持交通暢順,以免對節日前往新馬路一帶的人士造成安全風險的加大。」司長又稱:「民政總署總址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中段,基於該建築物富有獨特性和代表性,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及第4款對此亦予以特別保護,而且與毗鄰的議事亭前地同樣已被列入澳門世界文化遺產之一,因此,理應避免受到潛在風險的威脅。」「基此,按照上述法律,且經考慮到交通、民生、經濟、旅遊等影響」,治安警察局作出對遊行路線更改的決定。 警方多年來強調遊行隊伍不得進入新馬路,其理由是這是繁盛的商業區及遊客眾多,所以凡經新馬路的遊行都被警方強行修改。但按照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二款規定,「為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而有必要時,至遲在集會或示威開始時之二十四小時前,治安警察局局長得透過第六條所指之方式,更改原定之遊行或列隊路線,或規定有關活動僅得在車行道之一邊進行。」很清楚,法律只限於一種情況下容許治安警察局修改遊行路線,就是「為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而且是「有必要時」。法律並沒有賦予警方可以防止影響商業區或遊客區為由而修改遊行行進路線之權力。陳麗敏回覆中稱「考慮到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是本澳交通主要幹道、是中心區交通樞紐及遊客活動頻繁集散的地點」及「民政總署總址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中段,基於該建築物富有獨特性和代表性,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及第4款對此亦予以特別保護,而且與毗鄰的議事亭前地同樣已被列入澳門世界文化遺產之一,因此,理應避免受到潛在風險的威脅。」都是一派胡言。 為澄清有關問題,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保障基本公民權利的行使不受侵犯和阻撓,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按照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二款規定警方僅可「為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而有必要時」才能「更改原定之遊行或列隊路線,或規定有關活動僅得在車行道之一邊進行。」法律有賦予警方可以防止影響商業區或遊客區為由而修改遊行行進路線之權力嗎?何以司長在回覆議員質詢時竟表示警方更改遊行路線是由於考慮到新馬路是本澳交通主要幹道、市中心區交通樞紐及遊客活動頻繁的地點,請問是根據第2/93/M號法律那一條條文來規範「交通主要幹道、市中心區交通樞紐及遊客活動頻繁的地點」不能遊行的? 二.回覆中又稱,警方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及第4款對具富有獨特性和代表性的民政總署及已被列入澳門世界文化遺產之一的議事亭前地作出保護,因而阻止遊行隊伍進入新馬路,以避免其受到潛在風險的威脅。查相關法律第8條第3款及第4款與保護文化遺產實風馬牛不相及。此兩款是規定警方可「根據具適當解釋之公共安全理由」,要求集會或示威須與各政府部門、立法會、民政總署、法院、監獄及具外交地位之使館等建築物保持不得超過三十公尺距離,而且此條文中又特別著重指出有關限制「不妨礙第十六條的規定」。所謂第十六條就是指定相關部門在法律生效後九十天內公佈一些場地可豁免此三十公尺距離之限制。而司長特別列舉的已成文化遺產的議事亭前地,恰恰就是當年澳門市政廳根據此條文所公佈的場地之一。而陳司長竟引用此條文來意圖說明議事亭前地可以保護文化遺產為由而不讓遊行隊伍途經,實屬荒謬。請問可否具體說明警方是根據第2/93/M號法律那一條條文來規範「富有獨特性和代表性」的建築物或已被列入澳門世界文化遺產之建築物是不能讓遊行途經的? 三.政府解釋治安警察局更改遊行路線不讓遊行隊伍進入新馬路,是為了「確保公共秩序安寧」和「保護公共及私人財產不受破壞」。法律規範的和平遊行怎會影響「公共秩序安寧」和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政府是否假定參加遊行的人都是暴民或強盜,或最少有相當部份是暴民或強盜?否則何以會認為讓遊行隊伍進入新馬路就會影響「公共秩序安寧」和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