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延至互聯網

2010-08-20

【本報訊】 為了將傳統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延伸至數碼環境之中,以解決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所衍生出各種關於著作權的保護問題,政府將修改有關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有關法律草案建議,作為商業用途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處於三年徒刑或科三百六十日罰金。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見圖)昨天下午在記者會上表示,行政會已完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並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他說,隨著互聯網及數碼化技術的高速發展,數字複製技術和互聯網傳播技術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造成較大衝擊,因此需調整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加強對著作權權利人各項權利的保護作出明確規定,尤其將著作權的保護延伸適用於電腦程式和資料庫或其他資料彙編,以及在互聯網領域上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人的權利,並適當調整某些犯罪的刑罰幅度、犯罪標的和涵蓋範圍。 此外,網絡技術的出現給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帶來了新的挑戰,一方面為加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考慮到平衡權利人與公眾的權利,法案也建議加強相關權利人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據介紹,為使傳統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能延伸至數碼環境之中,以解決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所衍生出各種關於著作權的保護問題,並對電腦程序和數據庫的出租權、複製權,以及表演者的財產和精神權利等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法案主要作出了以下的修改﹕ 一,著作權權利人、表演者和製作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或演出的權利,包括控制其作品或演出在網上自由傳輸的權利,草案賦予上述權利人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作品。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的許可,不得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有關作品及複製。 二,第三人在合法途徑下取得電腦程序的複製品,可無須經作者許可而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複製、翻譯或改編,例如對電腦程序作備份、改正其錯誤或測試電腦程式的運作時可對電腦程序進行屬必要的複製、翻譯或改編。 三,加強對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施進行保護,尤其立法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關的技術措施。例如,禁止他人非法改製電玩遊戲機及非法改製收費電視節目的解碼器(即機頂盒)。即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取消或刪除該等技術措施,例如刪除預先設於遊戲機內的防止盜版遊戲的裝置或預先設定的加密裝置進行解碼,需負上刑事責任;如以商業為目的而製造、進口、發行、銷售、租賃或擁有用作取消或刪除保護性技術措施的任何物件,更可被判處監禁。 四,因應互聯網及數碼化技術的高速發展,有必要加強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在互聯網上及其他以數碼化形式製作的作品的保護。為此,把有關複製品的定義範圍將包括數碼化作品,以及將「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改為「固定作品」,使有關的涵蓋範圍包括經數碼技術製作的作品。同時,為打擊在互聯網上侵犯相關權利人權利的犯罪行為,任何人以商業為目的,透過電腦網絡向公眾提供有關權利人的作品並進行複製需受刑事處罰。 據經濟局副局長和知識產權廳廳長陳子慧表示,現行的法律已經有對於侵犯著作權予以刑事責任的處罰的規定,這次修改是將有關規定延伸到網絡環境中。涉及侵犯著作權權利人的權利及非法傳播作品等,如果作為商業用途,應負刑事責任,視乎程度,最高可被處於三年徒刑或科三百六十日罰金。著作權權利人在數碼的環境中,對於其著作設立加密等保護設施時,如果非法解碼或向他人提供解碼設備,也構成侵權,同樣會受處罰。如果是自用的,權利人則可以通過民事途徑,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執法工作屬於海關,因此政府不會設立新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