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法援非法獨有
2010-09-03
正當本澳社會對正在立法會討論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議論紛紛,有意見甚至提出上述法案為世界首創之際,鄰埠香港出現了相關案件,顯示香港亦有類似的公務員司法援助制度。 事緣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Amina Bokhary襲警案的判決被主流民意認為判決過輕,有放生之嫌。據《明報》報道,被指遭Amina Bokhary襲擊的警員,計劃要求引用《公務員事務規例》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撥款,提出民事索償。雖然上述報導未得到當事人的確認,但按照香港《公務員事務規例》第四百七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的公務人員在符合規定下,的確可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四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下述五種情況下,公務員可申請法律援助:一、在執行職務時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二、在執行職務時違反其他刑事罪行(但貪污或與貪污相關的罪行除外);三、由其職業或公務而被提起的民事訴訟;四、因第三者的不當行為受傷害而由公務員提出的訴訟;五、死因裁判官研訊、調查委員會、海事法庭及其他正式研訊。 根據上述法例的規定,公務員須透過所屬部門首長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遞交申請。部門須把案件的詳盡資料,包括與所控罪名有關的一切文件及證供,送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並把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部門須建議應否給予法律援助,並提供充分理由。舉例說,如果公務員違反道路交通規例,部門須就該公務員的駕駛紀錄、該次執行職務的性質,以及該人員對意外事件所應負的責任,提出意見,以支持有關建議。 公務員事務局長會根據個別案情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加以考慮。如果決定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四百七十七條為公務員提供法律代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授權律政司司長或法律援助署署長,或批准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委聘律師或大律師在案件中代表該名公務員。獲提供法律代表的公務員,如果事先未獲律政司司長批准,不可轉換律師或大律師,否則將會喪失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並須繳付律政司司長或法律援助署署長委聘的律師或大律師的費用。公務員如果獲得法律援助,而其後又獲判給訴訟費,須把所獲的訴訟費全部或部分付還政府,以抵償政府所付的法律費用。 從上述香港關於公務員司法援助的規定可知道,現行政府推出的公務人員司法援助制度並非一創新的制度;從上述香港的案例—Amina Bokhary襲警案,更能使市民清楚明白公務員真正需要司法援助制度的保障。 由於香港已有類似機制保障當地公務員,故此本人亦希望澳門立法會早日通過《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以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獲得應有保障的權利。 一名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