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法律小組認同補償計算

2010-10-28

【本報訊】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昨天繼續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小組召集人黃顯輝表示,法規文本訂定有關受重整影響的獨立單位的承租人的補償雖然偏高。但考慮到那些受影響的承租人是弱勢社群,因此認同有關的補償計算程式是合理的。 舊諮委法律小組昨天討的是《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法規意見稿第五章。該章內容是如果被推動重建實體收購的重整單元所屬樓宇的獨立單位是出租的話,有關承租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小組召集人黃顯輝表示,法規文本訂定的有關受重整影的單位單位的承租人的補償在一般情況下屬偏高,但考慮到那些受影響的承租人是弱勢社群,他們遷出後到物業市場承租的租金會比原來的高,因此小組認同法規文本中有關補償計算程式是合理的。 他表示,法規文本中將有關補償分為居住用途和其他用途的租賃合同兩種,但小組認為泊車位的租賃應列入居住用途處理而不應列入其他用途。此外,小組還認為,承租人將有關單位交還業主的期限,法規文本訂定的四十五天較短,可以考慮延長至六十天。 法規文本訂定業權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補償金最低金額為,至租賃合同期屆滿所剩月數乘以月租金的三成。黃顯輝表示,該小組認為應訂定補償金的上限,補償金不能超過認為應訂定補償金的上限,補償金不能超過業主所得的收購價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業權人和承租人同住,補償的上限應為百分之十五。 至於發展商在重整項目落宙後,要向有關商舖單位的業主或承租人發放補助金,他表示,該小組認為計算公式應有可操作性,因此傾向與發展商所定出來的單位收購價的百分比掛鉤,而認為以房屋稅或有關單位使用人過去幾年的營業稅或所得補充稅來計算的操作性不強。對於商舖的營業損失,由於法規文本未細化條文,因此小組只建議必須提供經營人在財政局登記証明為合法經營,暫時未考慮加入使用期或營業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