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與你

2010-11-08

何小姐參加某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將其個人資料填寫在抽獎券上投入抽獎箱內。因覺得奬品非常吸引,她就多取了幾張空白的抽獎券回家,讓家人也填寫資料參加抽獎。 何小姐回家後才細閱抽獎券上的《條款及細則》,發覺其中一項寫著 “參加者同意本公司將其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及地址) 交予任何的機構作推廣用途。” “給予任何機構?那豈不是變相可以將我的個人資料任意賣予別人?我只是參加抽獎,怎麼可以這樣?” 何小姐感到非常詫異及不安,於是就有關事宜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投訴。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接到投訴後,向該公司了解情況。據調查,該公司收集客戶資料的目的只是為了進行抽獎,因此,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收集的資料只可以用於此次抽獎,並須於抽獎活動結束後將相關資料全部銷毀。抽獎券上的《條款及細則》,明顯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有關資料處理的原則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要求該公司即時停止派發有關的抽獎券,並在客戶可瀏覽的顯眼之處張貼通知,請客戶自行銷毀已發出的抽獎券。對於回收的抽獎券及存於該公司的相關個人資料,必須立即銷毀。該公司遵從了上述的要求,並為該抽獎活動重新制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及細則》。 (以上個案根據社會現實情況或過往真實個案改編而成。如對個人資料保護範疇的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8716006聯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