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0-12-27

日前出版的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二/二O一O號行政法規,定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並規定該行政法規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性質及職責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負責協助政府統籌立法計劃的制定並監督其執行,檢討並草擬重大法典及主要法律制度,以及進行國際法事務方面的工作。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主要職責為:(一)協助政府統籌立法計劃的制定並監督其執行;(二)聯繫及協調參與法規草擬工作的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三)檢討並草擬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規;(四)就國際法事務以及國際及區際司法協助提供法律技術輔助;(五)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六)設立並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及(七)執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領導及附屬單位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由一名局長領導,並由兩名副局長輔助。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六個附屬單位:立法統籌及監督廳;重大法規草擬廳;國際法事務廳;法制研究廳;行政及財政處;資訊及文獻管理處。 局長的職權包括:領導、策劃及統籌屬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總體工作,並監管各附屬單位;每年編製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活動計劃、工作報告及預算案,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審批;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任何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等。至於副局長的職權則包括:輔助局長,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等。

立法計劃的制定 政府須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立法計劃中的立法項目包括法律及行政法規。各公共部門及實體須按照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指定的期限向該局報送立法項目。報送立法項目時,應包括工作計劃以及研究及調查資料,工作計劃尤應闡述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依從的政策方針、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立法目標、背景資料、已開展及擬開展的工作及完成立法項目所需時間。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須按立法項目的成熟程度對公共部門及實體所報送的立法項目作初步分析,並將它分別編入:立法計劃建議稿,其內須載明立法項目的內容及完成時間、預備或研究項目。隨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須將立法計劃建議稿提交監督實體,以提請行政長官確定最終立法計劃及項目的排序。

立法計劃的監督 至於在立法計劃的監督方面,法規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嚴格落實立法計劃內由其負責的項目。公共部門及實體須就立法計劃內由其負責的立法項目進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指定的期限內向該局提交工作報告書。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亦有權要求負責預備或研究項目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交報告書以監督其工作進度。公共部門及實體如未能依時完成計劃內的工作,應向其監督實體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提交附理由說明的報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應將延誤的情況及原因通知其監督實體,以便提請行政長官採取適當措施。 另外,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須於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內向行政長官提交立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公共部門及實體有義務在與訂定及執行立法計劃相關的職責範圍內與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合作。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