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制度向公眾諮詢

2010-12-31

【特訊】廉政公署已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及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申報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並將修改的建議文本上載至廉署網頁,向公眾作公開諮詢,諮詢期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廉署歡迎各界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內,踴躍發表意見,讓新的財產申報制度法案更臻完善。 為制訂一套與時俱進、簡便有效且具監察效力的財產申報制度,廉政公署特別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展修訂工作。在著手修訂法案期間,廉政公署向全澳公共部門發出公函,收集全體公職人員對改善現行財產申報制度的意見,並獲積極迴響,掌握了更多有價值的資訊。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又參考了香港、加拿大、美國、新加坡及澳大利亞等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立法,完成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報告,並將報告向公眾公開以作參考。 今次建議修訂的內容主要為完善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使澳門的制度更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明確規定副局長以上的官員及行政會成員等政治職位據位人須公開其財產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狀況,上述人員還須申報其在社團中的角色及職務,故監察內容包括非財產利益。 2.申報表格不再使用專門印製的表格,可直接從互聯網下載,填寫後以影印方式製作副本,藉此節省行政成本。 3.建議只有薪俸點增幅超過八十五點才須申報(或距離上次申報達五年的時間),原則上公務人員在職程裏的橫向晉階無需再作申報。 4.如申報人與同一行政機關或部門續約,而薪俸調升未達八十五點以上,或無職位的變動,建議無需申報。 5.明確規定銷毀有關申報書的條件及程序。 上述諮詢文本包括『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及『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資料』兩大項,合共八個部分: 第一部分:修改七月二十八日第一一/二零零三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部分: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 第三部分:《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新舊法律制度對照表) 第四部分: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信封及申報書設計式樣) 第五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資料引介 第六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立法撮要 第七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表 第八部分:香港部分官員的公開財產資料 有關資料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最新消息/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擬就修訂《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發表意見者,可在諮詢期間將書面意見寄送廉政公署(澳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廉政公署,信封面請註明「財產申報制度意見」),或透過電郵consulta@ccac.org.mo及專線傳真二八五七五八二八向廉署提出。 現行的財產申報法律生效至今已逾八年,廉政公署希望藉是次修訂,能達至以下目標: 1.落實特區第三屆政府的施政理念,構建廉潔及透明的政府,推行陽光政策,強化監督機制; 2.確保遵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條規定的義務,尤其是透過適度公開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的制度,增加公眾對該等人員的財富來源及利益的監察力度,加強對該等人員的問責,以及儘量減少該等人員貪污舞弊的機會; 3.完善現行公務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程序,使有關程序更具實效性及便捷度。 除了修訂《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廉政公署稍後還會向特區政府建議多項政策或措施,希望對貪腐的風險點對症下藥,以堵塞貪腐的源頭,促進廉政制度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