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129號
2011年01月29日
星期六
高天賜促交代不准前特首作證依據
2011-01-29
【本報訊】就行政長官崔世安不批准前行政長官何厚鏵就商人行賄歐文龍案出庭作證一事,立法議員高天賜指出,根據法律非公開的事實或具保密性的事實都不以成為行政長官作出不批准的依據,因此他質詢行政長官憑甚麼依據不批准?其質詢內容如下: 「現任行政長官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對第三件涉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案件以其中一位嫌犯的辯護證人身份在初級法院作證。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前行政長官在任期間擔任職務,而且被終審法院判監。 在前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之前,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限制的規定》獲得通過。 上述法律並不禁止任何離任的行政長官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在沒有行政長官同意的情況下,以證人的身份就公開或非保密的事實接受訊問。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可以批准前任行政長官就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宜作出陳述,即是說,非公開的事實或具保密性的事實不足以成為行政長官作出不批准的依據。 初級法院向前任行政長官發了一封信函,信內列出相關律師期望前任行政長官澄清的一些問題。該律師同意不會就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宜向他提問,只會就政府施政方針內的公共工程即公開事宜作出提問。 隨後,初級法院收到了一封由行政長官發來的公函。該公函告知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身份在案中作證,據我們所知,該決定並沒有說明理由。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一、行政長官以甚麼事實及法律為依據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身份在案件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