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下於人豈無求

2011-02-16

傍晚時分,任職採購員的鴻哥放工回家,妻子美娟見他心事重重,關心地問:「才剛放完春節假,何以一副悶悶不樂的樣子?」 經妻子一再追問,鴻哥道出原因:「今日有個相熟的供應商找我,請我暗中助他與公司做成一宗生意,但如果我真的按他意思做,有可能違反公司的辦事規矩。」 「如果損害到公司的利益,這個忙你就不要幫了!你因何為此而煩惱,斷然拒絕他不就是了嗎?」美娟不解。 「其實幫幫忙也沒甚麼大不了,你知我與他關係一向友好,近來還經常一起鵲局耍樂,早前又收到他送來的禮物籃,你說我怎好意思推搪他呢!」鴻哥仍然一臉苦惱。 「就是那個裝滿鮑魚洋酒的禮物籃?新春佳節互相送禮,本是人之常情,但那禮物籃也實在太名貴了吧!原來是『禮下於人,必有所求』。」美娟認真地說:「老公,你真的要三思呀!《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經生效,你收了他的厚禮,如果又做出不按公司辦事規矩的行為,這有機會觸犯有關受賄的法律規定。」 經妻子提醒,鴻哥恍然大悟:「你說得很對,我一下子也沒想到他會藉新春送禮與我拉關係,還差點讓我誤墮法網。我決定明天就回電拒絕他,同時把那禮物籃交回給我們老闆,由他決定如何處理。」 「雖然說搞業務的,生意酬酢,在所難免,但所謂『瓜田李下』,接受過份奢華和頻密的款待,甚至收取對方的厚禮,即使自己如何正直無私,也難免會惹起他人質疑,以為你們私相授受;再者,作為老闆的也許會懷疑你處理公事時是否能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呢?」美娟語重心長地說。 鴻哥點頭認同:「為保障自己,我還是先要清晰了解一下公司的工作守則和指引,尤其有關禮物收受的相關規定。接受他人好處而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我當然不會幹。」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