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草案旨提高業務水平保障消費者

2011-02-19

【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已由行政會送交立法會審議。新制訂的法律草案建議現正從事中介業務的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主及經紀,須申領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以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水平,進一步保障房地產中介業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為保障現時的從業員,草案內亦設置三年臨時准照作過渡安排。 草案建議為房地產中介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主,以及房地產經紀,設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兩類准照的有效期均為三年。同時,亦規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期間需注意的事宜、從業員的權利及義務、行業的監察及管理制度,調查機制、罰則,以及設置三年臨時准照作過渡安排等內容,以期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產中介發牌監管制度。亦建議規範行業的監察管理制度、調查機制及罰則,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規的人士展開調查,並可根據違法者違法情節的輕重向其科處書面警告或罰款,又或因應嚴重性一併或單獨向其科處關閉場所或禁止從事業務一個月至一年的附加處罰,最嚴重可釘牌。 此外,法律草案亦建議規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期間的義務及必要事項,包括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署書面合同,如合同無訂明有效期,推定為六個月;合同內須載明中介人、客戶及物業資料外,並須列明擬促成的法律行為、佣金的計算方式或款項、其他倘有的費用、支付方式、條件及是否獨家代理;未經客戶同意,不可將客戶轉予其他中介人,亦不得將客戶或物業資料披露予其他中介人或經紀;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業主僅可僱用持有有效經紀准照的人從事房地產中介職務,並須為屬下的經紀發出工作證,經紀不得同時為一間以上的中介公司及自然人企業主從事中介業務等內容。法案將於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生效,同時,將制定行政法規以補充法案之執行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