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處理劉玉葉案左搖右擺

2011-06-15

【本報訊】日前,終審法院裁定行政長官上訴敗訴,被政府停職九十天的前財政局局長劉玉葉在訴訟中獲勝。按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觀察,政府處理該個案時「左搖右擺」,起初把官員的行為定性為「過失」,但在社會壓力下啟動紀律程序,又裁定那是「故意違紀」,並作出處罰。他指出,紀律程序和政治問責是不同的,但政府有時卻以紀律程序來回應民間的政治問責訴求。 按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的觀察,審計署揭露前財政局局長劉玉葉,誇大會議次數、濫報開會費後,政府原想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來「過關」,曾有一段時間定性劉玉葉的行為僅是「過失」,以後不再犯就「算數」。然而,社會上出現很大聲音,要求問責相關官員,政府在壓力下不得不啟動紀律程序,再判斷劉的行為是「故意違紀」,並作出停職九十天的行政處分。 「政府的紀律程序處理『好求其』。」吳國昌相信,今次的個案是由於政府立場「左搖右擺」,以致那個紀律程序出現「漏洞」,相關文件內又可能出現自相矛盾的判斷內容。由於處理不當,在司法層面嚴格地審理後,最終結果就是政府敗訴。 他引用前體發局局長蕭威利的案件指出,當法院判定其刑事違法後,政府仍未公佈紀律程序的結果,這是很錯的。縱觀劉和蕭的個案,他形容「好似是踢一踢,郁一郁。社會踢他 (政府),才對較高級的官員採取紀律程序。社會上沒有多大壓力,有時甚至犯了刑事、已有法庭判決的,較高級的官員都可能不一定受到紀律上的追究。政府好似在壓力不大時放過較高級官員,到壓力大時又執正。」 吳:政治問責不同紀律起訴 吳國昌指出,「政治問責」和「紀律程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政府有時面對社會上「政治問責」的訴求時,卻使用「紀律程序」來處理。然而,紀律程序應是嚴謹的,不是基於公眾的想法而進行,不是在面對很大的公眾壓力大時,才被迫展開,作出處罰。 在政治問責方面,當手握自由裁量權的高級官員行為相當失當時,公眾要求的便是政治問責,下台可以是政治問責的,但這是有別於紀律程序後裁定的下台:「政治問責的下台,基於對社會的責任,基於自己掌握公權力、處於較高的位置,而需要有時面對的一種擔當。這種,在澳門來說是相當缺乏的。」吳國昌補充,若官員既辜負民望,又違反法規,則要展開「政治問責」和「紀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