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警持械圖縱火被控

2011-06-16

【特訊】檢察院已完成一宗前司警人員闖司警局企圖燒火案的偵訊檢控工作,依法以持有禁用武器罪對涉案的被告提出控訴。 案情顯示,涉案被告姓吳,男,40歲,本澳居民,為前司警人員,多年前因違反紀律被撤職。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被告將一枝黑色伸縮棍及一把銀色彈弓摺刀攜帶於身上,並帶上一瓶汽油及一個打火機前往司法警察局,企圖燒火。當到達上述地點的門外附近時,被告將汽油淋在身上,並企圖強行闖入司警局報復鬧事,被附近監視的司警人員及時阻止,並將其制服。隨後,司警人員分別在被告的腰帶上及外衣內袋發現上述的伸縮棍及摺刀,經檢驗,其均屬法律規定的禁用武器。 承辦檢察官分析案情及證據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被告涉嫌觸犯持有禁用武器罪,且被告帶備汽油和打火機等危險物品企圖鬧事,如得逞後果將極為嚴重,故依法對其提出控訴。被告隨後雖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預審,但已被法官駁回。案件已經移送法院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