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智口頭質詢小潭山項目

2011-07-13

【特訊】議員陳偉智認為政府在宣告小潭山旁一幅逾期發展土地批給失效的同時,再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予同一發展商,是明顯鑽法律空子,他提出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在立法會向市民交代。陳偉智在質詢中稱,按土地法規定土地批給期限為二十五年,逾期未按合約發展不得續期,政府處理小潭山項目的做法令相關規定名存實亡。 其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如下: 「日前,關于路氹城一幅原本發展影視項目的土地超過使用期,並以股份轉讓形式謀取暴利的事件,成為本澳社會關注的焦點。而立法議員區錦新亦對氹仔七潭公路葡京花園旁的一幅面積約15,400平方米的土地,超過法定使用期限並申請更改用途一事作出書面質詢。 就十年前路氹填海區東亞衛視影城的批給,與及其後的閒置、改名、轉讓股權第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做法,立法議員陳明金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的議程前發言中已有詳盡的論述,在此不作重覆(詳情參閱附件)。根據二○○一年的合同規定,土地的利用期為六十六個月,即是到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到期。過期不發展,政府應依法收回土地。可是直至二○○八年又再一次批給同一個發展商,而第二次批給的合約內容公眾則仍無法知悉。這幅土地當初以超低價批出,是基於興建影視、發展文化產業。股權轉讓後,收購方新濠博亞隨即公開表示,發展項目將包括賭場部分,預計設有300至400張賭抬、1,200部角子機。可是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對外明確表示,發展計劃無博彩成份,發展商必須以二○○八年政府批准的計劃進行。直至最近,政府還一再強調項目不含也不可以有博彩成份。當中情況,實有必要向社會和廣大市民作出清晰的交代。 類似的情況不止一件。議員區錦新就曾指出,在氹仔七潭公路葡京花園旁的一幅面積約15,400平方米的土地,於一九八○年澳葡時代批出,發展商只利用了部份,其餘部份則一直閒置。直至二○○五年,土地仍未依計劃發展。雖然這幅土地中間曾經歷了十年的訴訟期,但在長長二十五年中僅有十年的訴訟期,絕不應成為合理閒置土地的理由。根據澳門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批出期限為二十五年,若到二十五年期限仍未按合約發展,則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續期。依法收回土地應是當局唯一選擇。可是特區政府竟然在宣告該幅逾期未發展之土地為批給失效的同時,卻又同意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予同一發展商,令土地法這二十五年期限的死線名存實亡。發展商及後更要求放高、增加建築面積和更改用途,觸發社會的關注。 鑑於特區政府在土地批給的過程和執行中,出現連串的問題,為此,本人作出下列口頭質詢: 一‧小譚山上此幅土地是在一九八○年澳葡時代批出,至二○○五年,土地仍未依合約發展,根據澳門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若到二十五年期限仍未按合約使用,則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續期。而路氹城一幅十萬平方米原用作電影製作中心的土地在合約中利用期為六十六個月,至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到期,可是二○○八年又批回同一個發展商。為何當時不依法宣告批給失效並立即收回土地?不依法收回土地反而再批回給同一發展商有何理據支持? 二‧有關土地期滿二十五年仍未依法使用,宣告失效而又同時重新以免公開競投方式低價批回給原發展商,這樣做法是否明顯鑽了土地法未有訂明同一發展商不應再獲批給同一地段這一法律空子,變成令相關法律之規定和合約所訂的條款名存實亡,特區政府這種做法如何向市民交代? 三‧有發展商利用土地低價的成本透過股權轉讓獲取暴利,特區政府究竟有否收到有關的申請並是否作出同意的決定?而在二○○八年再次批出的批給合同,內容究竟是甚麼,是否應該向市民公開,以便大眾知情? 四‧小潭山事件市民的主流意見是要停止在該山體再進行發展任何項目,政府會否順應民意和以環境保育為前提,否決有關申請,抑或單從發展商的利益角度慮批准興建超高樓層方案,而忽略和放棄對本澳環境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