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當庭上訴 河南「瘦肉精」案8被告一判死緩

2011-07-26

【中新社焦作7月25日電】(記者 李貴剛)通過長達8個多小時的審理,7月25日下午,河南焦作中級人民法院、河南沁陽市人民法院分別對8名被告人當庭宣判判決結果:「瘦肉精」生產商劉襄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王二團等3名公職人員分獲6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當庭宣判後,被告劉襄、奚中傑、肖兵、劉鴻林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否認自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當庭提出上訴。在這次審理中,除劉襄死緩外,奚中傑、肖兵分別獲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劉鴻林因有立功表現,獲9年有期徒刑;沁陽市柏香鎮動物檢驗檢疫站長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等3名公職人員分獲有期徒刑6年、5年。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傑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飼養生豬,且使用鹽酸克倫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傑約定共同投資,研製、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奚中傑、肖兵、劉鴻林則負責購進「瘦肉精」用於生豬飼養。 上述5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倫特羅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并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沁陽市人民法院認為,作為動物檢驗檢疫站站長的王二團3人,在動檢中不負責任,致使不符合標準的生豬進入公眾餐桌,屬於「玩忽職守」,應判「玩忽職守罪」。 據悉,提起上訴的4名制售、使用商對自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事件供認不諱,但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全盤否定,且對起訴書中一些具體罪狀基本都提出了異議,比如涉案金額、是否屬共同犯罪等。最後,4名被告均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