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815號
2011年08月15日
星期一
政府對公共工程的監管機制
2011-08-15
政府在推出公共工程時,為確保大型公共工程的質量及進度,政府會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密切監察施工情況;而政府工務部門亦會派員跟進,共同負責監察工地的日常運作、施工安全、檢測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及預算等工作。
專責監控工程進度質量 政府對公共工程設有質量監管機制,尤其對於一些較大型的公共工程,會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專責監察施工過程,以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根據公共工程監理承攬規則的規定,監理公司須對監察小組人員的行為、遺漏或疏忽所造成的嚴重錯誤或遺漏負責。一旦工程出現問題,若經查明後證實為承建商的責任,便會追究承建商的責任;如屬監察小組的錯失,政府同樣會根據合同作出處罰,嚴重者更會解除其合同,並且追究有關責任。 工務部門在公共工程監理招標的時候,先根據工程的特性,在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對監察的各項要求,包括監察小組的組成人員及組成的百分比、各小組成員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語言能力等,而且每項都需要列明其具體要求。
監察須具專業學歷經驗 受聘於政府的工程監理公司,其所組成的監察小組的專業學歷、人數、百分比及工程經驗等都受到政府嚴格規管。在專業學歷要求方面,監察小組的主管應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具有指導工程師註冊;監察小組的工程師必須具備不低於學士學位的有效證明;而安全督導員亦須持有地盤安全督導培訓課程證書。 除專業學歷資格外,政府對監察小組各成員在同類型工程的工作經驗方面,亦有提出具體要求。當然視乎公共工程的規模及類型,政府對監察公司所提出的要求也會有所增加。
每日抽查防止非法勞工 另一方面,在防控公共工程出現僱用非法勞工的問題方面,工務部門近年實施了工作證制度,要求公共工程的承攬人在施工期間,必須為工人編製工作證,規定工人在工作時佩帶,以識別工人的身份;並規定公共工程承攬人在工地辦公室內張貼工人的名單,以及備有工人工作證的檔案資料、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駐場的工程監察公司須在施工期間每日抽查工人佩帶的工作證,以防止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工作。而工務部門亦會於工程動工前通知勞工事務局,以協助並配合治安警察局進行不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