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2011-09-09

【本報訊】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司長陳麗敏,早前被質疑不迴避和濫權,讓其辦公室顧問的家人獲批一幅永久墓地。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墓地的審批過程不存在迴避的需要,也沒有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即使有證據證明濫權,由於已過刑事追訴期,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在批出的十幅永久墓地裡,其中一幅為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廉政公署昨日公布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由於那些墓地不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審批,而是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故不存在因為「親屬關係」而需要迴避的情況。  

事隔十年 難再搜證 然而,報告清楚指出:「至於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以致有決定權的實體在作決定時偏離法律、或既定的準則,事隔近十年後的今日,已很難搜證,再加上法律上的問題:追訴期已過……」 廉政公署表示,現階段也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報告指出:「即使有證據證明存在濫權之事宜,在刑法上已不能追究責任,因為事實發生在二OOO/二OO一 年,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限 (時效)為五年,故追訴期已過。」此外,廉政公署引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指出,在紀律責任方面,追訴期亦已過。 去年的八月九日,陳麗敏首次被記者追問「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一事,八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以新聞稿方式作出十一項「說明」。廉政公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這與當時發出的『說明』有相悖之處。」此外,上述「說明」又沒有公佈客觀及獨立的具體調查措施。 報告指出,負責監督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理應按法律命令採取調查措施 (例如要求「民署」對程序作出調查及檢討),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眾說明,而且,「民署」應該展開內部調查,廉政公署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作為」。  

司長理應請求特首展開獨立調查 此外廉政公署指出,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行政法務司司長有條件按《行政程序典》規定,以書面方式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並將此建議告知公眾。至今,仍未有相關的公布。 廉政公署表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的權限時,理應有客觀條件採取措施以避免或阻止「前臨市局」在被撤銷前作出違法、「不適時」及「不適宜」的決定,亦有客觀條件審視該局的市政執行委員的活動及其所提交修改計劃是否與法律相符或屬修改之列。然而,廉政公署認為,司長的監督力度不足,未能確保該局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  

政府發言人:暫不評論 昨晚,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政府正在分析廉政公署有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暫不作評論。」另一方面,行政法務局司司長辦公室未有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