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動車事故賠償標準: 官方在總理到溫州前連夜調至91萬

2011-09-10

【香港中通社杭州9月9日電】從最初的17.2萬元人民幣(下同),到50萬元,再到91.5萬元,幾天之內「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遇難者賠償救助標準出現了「三級跳」。 91.5萬元,這一被媒體稱之為「創下中國鐵路交通事故賠償紀錄」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在事故善後賠償工作接近尾聲之際,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8日作客浙江線上,圍繞「陽光司法」這一主題進行訪談,并與網民互動交流。 齊奇披露了許多不為人知的內情。他說,賠償標準確實有三個依據,一是鐵道部2007年發佈的條例,二是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條例,第三個依據是全國人大通過的侵權責任法。 齊奇說,考慮到這次動車的傷亡情況比較嚴重,鐵道部在17.2萬元的基礎上加到50萬元,而且聽說當天提出來後,就和福建的家屬達成協定,後來據我知道,溫州的被害人家屬不滿意,他們大概也在查閱這些法律依據,感到還可以再高一點,而且家裏付出的代價很大,所以紛紛到政府要求向鐵道部反映。 齊奇說:省裏非常著急,總指揮是呂祖善省長,他在總理來的前一天晚上九點半給我打電話,說這三個標準請省高院給一個建議,我們看了之後,工傷標準不一樣,他的計算方法計算下來是60萬元,然後是侵權責任法,按照侵權責任法計算可以達到90萬元,在這個情況下各有道理。 按照鐵道部的條例處理肯定有一定依據,今天也借這個機會向網友說清楚鐵道部是有依據的,問題是怎麼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結合,人性化處理,給大家以安撫,所以我們感到儘管有鐵道部的條例,但按照就高不就低按侵權責任法賠償比較好,因為侵權責任法相對於條例來說是上位法,條例是下位法,按照法律來說是上位法高於下位法,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當兩個都可以適用的話,當事人有選擇權,當事人肯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他說,侵權責任法是2010年以法律形式發佈的,條例是2007年出臺的,這叫後法優於前法,現在物價也上漲了,各方面因素結合,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依據更充分,最後協商後同意按91.5萬元進行賠償,我認為91.5萬元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是比較好的,現在這個事故的影響也慢慢在平息,所以,這是比較成功的一次善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