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恪促加強仲裁人手培訓

2011-09-16

【本報訊】澳門世貿中心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主席吳榮恪指出,本澳仲裁的推行時間雖然早但步伐慢,社會對於仲裁的接受程度低,亦由於仲裁人員人手不足窒礙本澳推行仲裁制度。他認為,澳門應加大推行仲裁制度以及仲裁人員培訓,回應未來仲裁制度的發展。 澳門世貿中心仲裁中心昨今一連兩日假世貿蓮花廳舉辦「第四屆大中華仲裁論壇」,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澳門世貿中心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主席吳榮恪、香港仲裁司學會前會長高浩文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暨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王桂壎主持開幕式。來自香港、台灣、內地及本地仲裁及調解機構的代表出席,就兩岸四地仲裁及調解機制的應用、發展現況與趨勢等發表演說,吸引過百名本地公共部門、商界及澳門世貿仲裁中心的仲裁員及調解員出席。  

仲裁制度社會接受仍低 澳門世貿中心仲裁中心於一九九八年成立,運作以來十多年僅收到兩宗案件。吳榮恪指出,本澳仲裁的推行時間雖然早但步伐慢,社會對於仲裁的接受程度低,亦由於仲裁人員人手不足、行政部門的不協調,如未能主動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仲裁制度,疾礙本澳推行仲裁制度。除仲裁,香港習慣以調解處理糾紛,且廣被市民和商界所接納,吳榮恪希望,澳門能朝先推行調解,再推行仲裁方向發展。委員會已向特區政府提交推行調解建議,如加強調解和仲裁員培訓,令社會提高對調解、仲裁的接納。 王桂壎指,香港推行仲裁和調解均已有數十年時間,經過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大力推動、鼓勵,調解發展較快且廣被市民、商界所接納。仲裁則只是這幾年才發展得較迅速。以香港經驗,要推動仲裁和調解均離不開政府在立法及資源上的支持。澳門可借鏡。 陳麗敏致詞時表示,澳門在發展仲裁、調解方面,具備了一定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澳門特區政府也一直致力推動有關工作,期能藉此減輕司法機關的積案壓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目前,澳門已有一定的規範性文件配合仲裁業事務的開展,包括《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及二零零七年與中國內地簽署了《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透過此項《安排》,中國內地和澳門的仲裁裁決可在彼此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標誌着兩地在仲裁方面的協作踏入一個新台階。 她相信,透過是次論壇,必能加強大中華地區仲裁機構的進一步合作和聯繫,彼此分享仲裁及調解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解決各種阻礙發展的因素,使大中華地區的仲裁事業邁向一個新里程,並為澳門在採用仲裁、調解等非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帶來啟發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