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917號
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飲食/飲料場所營運須知解釋會
2011-09-17
【特訊】民政總署聯同消防局、衛生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及燃料安全委員會分別舉行了三場「維護公共安全我有責──飲食/飲料場所營運須知」解釋會。首場解釋會更獲飲食業聯合商會的協助,組織了其屬下逾一百名會員參與。三場解釋會合共有近三百名飲食業場所負責人出席。透過由各專責部門代表講解有關場所的消防安全、燃料存放,衛生及營運等所須注意事項,以提升飲食業界依法經營的意識。 解釋會分別於九月十五及十六日在營地活動中心舉行。消防局及燃料安全委員會代表分別向業界講解飲食場所消防設施常見的問題,以及燃料存放須注意事項,包括不可存放超過二十公升火水/柴油及四罐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石油氣儲氣罐;須定期維護及更換老化的爐具及喉管;燃料及燃料管道等設備須有合適的分隔及防護;火源及可燃易燃物保持距離和避免靠近電力設施;場所內的消防設施應定期由合資格人員進行維護保養以確保能正常運作等,同時,場所須保持通道暢通,不應擺放任何雜物,以免阻礙逃生。工務局亦強調場所內的設施、設備及間隔應按原核准時的狀況進行營運,若要進行更改,須向發牌機構提出申請,且須在批准後方能進行。 民政總署及衛生局代表亦就飲食場所的公共環境衛生及食物衛生情況進行介紹,當中特別指出,為降低飲食場所對附近環境的影響,經營者有責任對場所產生的垃圾及油煙進行適當的處理,包括應預先與受聘的清潔公司商討收集時間安排,避免垃圾容器長時間置於街上,影響環境衛生及阻礙行人;場所亦應預留位置放置足夠場所使用的有蓋收集垃圾容器;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當局制定的檢測標準;場所的食品須有適當的保護、保存及不能超過有效期;場所內不應堆積殘餘物及垃圾;餐具設施、設備及器皿須保持清潔及不應有破損等。同時,場所亦要保持整潔,避免孳生老鼠蟲害。飲食場所若違反以上的情況,將可被科以最高澳門幣三萬五千元之罰款,甚至可能被勒令禁止向公眾開放或不獲續牌,直至作出改善為止。 出席解釋會的飲食場所負責人在聽取各專責部門的介紹後,亦積極與各部門代表進行交流。民署表示,透過解釋會向飲食場所代表進行講解及提供專業的意見,能進一步提升業界依法經營的意識,增加飲食場所對防火及食品衛生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