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偉聰冀定新家傭法

2011-10-05

【本報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鄭偉聰認為,家庭作為雇主與商業行業雇主的性質及定位不一樣,加上現行法律有缺漏,導致了社會上對家庭傭工問題的諸多批評。因此他希望政府考慮完善或者訂新的家庭傭工法。 在昨天的離島區社區諮詢委員會上,委員鄭偉聰做了議程前發言。他表示,就一些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的『關於向澳門輸出家政服務人員的建議』提案,國家商務部作出了回覆。對於回覆中要求特區政府加強研究完善制度,他認為這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目前澳門家政服務市場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 他認為,主要問題是家庭作為雇主與商業雇主不一樣。根據《家庭綱要法》規定,當局應在社會消費和各種稅務制度中給予家庭保護。因此,家庭聘請傭工應是作為家庭消費行為和消費項目,不同於商業盈利行為和商業消費項目。他說,《勞動關係法》和《聘用外地僱員法》規範的只是一般性質的商業僱傭關係,雇主是《商法》中營利性質的法人,而忽略了家庭作為雇主時非牟利的性質。因此,當家庭作為僱主時,現行的法律將這種僱傭關係等同於一般的商業僱傭關係,沒有將家政服務人員特殊工作的性質作出規定。 他認為,上述問題導致了社會上家庭傭工問題的諸多批評。對此,他希望特區政府考慮完善或者制定新的家庭僱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