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勞動關係供社保犯法

2011-11-02

【特訊】就有一群小生意經營者(店主)日前於報章反映,發現有店主「偽稱受僱身份由其朋輩代其供款或相互交換身份互相供款」,社會保障基金表示,虛構勞動關係需負上法律責任,如發現有關個案,會移交有權限實體調查及跟進。 反映有關意見的人士稱,當年因嚴格遵守社會保障制度法規中有關「店東及其配偶不得供款」的規定而長期沒有進行社保供款,後來發現身邊有年屆六十歲或六十五歲,同為「店東及其配偶」而正領取社保給付的個案,希望「給守法者一個交待」。社會保障基金表示,根據社會保障制度及勞動關係法之相關規定,屬個人企業的僱主不能為其本人、配偶、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的親人(包括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以其持有企業的僱員身份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但上述人士若以本地僱員身份受聘於其他企業,則其僱主有責任為其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另外,在新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上述人士如從事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自僱行業的人士,可透過自僱勞工身份供款,新法生效後,未受聘於其他企業工作而有意供款的人士,均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進行任意性制度供款,相互間並無抵觸。 但若如意見所指,有關人士「是透過不合法律的行為偽稱受僱身份由其朋輩代其供款或相互交換身份互相供款」,則屬違法,需負上法律責任,當發現有虛構勞動關係及出現不適當供款行為等情況,會移交有權限實體進行調查。 市民倘有需要,可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零查詢或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了解更多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資訊。